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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全國范圍內項目提供詳盡的工程前期服務,可編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實施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初步設計報告、規劃文本,公司目前主要業務為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學校、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建筑建設,道路、給排水、電力、污水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鄉村振興建設等項目的咨詢服務,主要是為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服務,可提供包括項目可研、初步設計等整套審批文件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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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專項債券項目管理,健全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預算管理機制,提高專項債券使用效益,嚴控專項債券風險,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和《財政部關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預〔2018〕1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債券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重點項目“投產一批、開工一批、儲備一批、謀劃一批”的要求,對專項債券項目研究謀劃、篩選儲備、限額控制、發行使用、風險防控、存續管理等工作進行規范化、精細化管理的數據庫系統。
第三條 項目庫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動態管理、全程管控、嚴防風險”的原則,構建運作高效、風險可控的專項債券“借、用、管、還”閉環管理機制。
第四條 納入項目庫管理的專項債券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府主導的投資項目,項目業主一般為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
(二)具有一定收益,項目收益與融資能夠自求平衡的公益性項目。
(三)資本性支出項目。
無收益的純公益性項目和市場能夠有效配置的經營性項目,不納入項目庫管理。專項債券不得用于經常性、消耗性項目支出。
第五條 項目庫分為“儲備庫、發行庫、執行庫”三個子系統,在全省政府債務管理信息系統中開發管理,實行一體化、滾動接續、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儲備庫對應項目儲備階段,所有擬申請使用專項債券的項目首先進入儲備庫;
(二)發行庫對應債券發行階段,儲備庫中符合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條件的項目,經評審論證后進入發行庫;
(三)執行庫對應項目實施階段,專項債券發行后的項目轉入執行庫。
第六條 項目庫建設與維護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實施,具體項目庫信息由項目資金管理同級財政部門負責錄入,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動態調整。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對本級入庫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建立專項債券項目協調工作機制,成立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工作專班。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以及項目主管部門共同做好項目篩選儲備、申報、合規審核、債券發行、資金管理、風險管控等工作。
第二章 儲備庫管理
第八條 每年10月底前,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提前下達債券項目申報工作。每年11月底前,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和省發展規劃、政府投資計劃以及重點民生事業發展需求,提出下年度專項債券項目安排重點和方向。
第九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責,及時編制下年度專項債券項目申報計劃,列出項目清單,填報項目基礎信息,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各部門申報計劃,梳理篩選下年度擬使用專項債券的項目清單。項目基礎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類型、立項審批依據、立項審批級次、立項審批部門、項目性質、建設周期、建設狀態、項目總概算、專項債券資金需求、項目預計年度收益和凈收益覆蓋債券本息情況等。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通過全省政府債務管理系統完成用戶注冊,將梳理篩選后擬使用專項債券項目的基礎信息逐筆錄入項目儲備庫,并逐級上報省財政廳,匯總形成全省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庫。
第十一條 進入儲備庫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滾動實施、分批推進。根據輕重緩急順序,分別列入本級年度實施計劃和財政三年中期規劃。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由項目實施單位及時完成項目前期可研、立項、審批、用地、環評等手續。年度實施過程中,各部門需增補擬使用專項債券項目,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可及時補錄儲備庫。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專項債券準備階段項目申報、篩選儲備工作。
第三章 發行庫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從本級項目儲備庫中,擇優確定當年擬發行專項債券項目,并按規定程序經本級政府同意后,納入全省項目發行庫。
第十四條 納入專項債券發行庫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納入儲備庫,并經本級政府同意申報發行使用專項債券。
(二)項目可研、立項審批等前期手續已經完備或基本完成。
(三)已確定項目實施單位,并啟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方案(以下簡稱項目平衡方案)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納入發行庫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或實施單位應在30日內組織編制完成項目平衡方案及項目財務評估報告初步方案,并報省財政廳評審。
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審批情況及重大經濟社會效益分析,項目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項目預期收益、成本及融資平衡情況,債券發行安排,債務風險管控措施,還本付息保障措施,信息披露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組織金融機構、承銷團成員、行業領域專家等組成評估小組,對擬發行專項債券項目平衡方案進行綜合評審,指導項目主管部門修改完善平衡方案,確保項目年度及整體收益與融資相平衡。對評審通過的項目平衡方案,應由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分別出具正式項目財務評估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上級核定的年度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和省級評審通過的項目范圍內,結合專項債券項目建設進度等情況,向省財政廳報送擬發行專項債券項目額度以及相關發行要件。省財政廳負責在發行公告日前完成債券信用評級報告、信息披露文件等發行要件,并在債券發行日統一組織全省債券發行。
第十八條 專項債券發行資金到位后,各級財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專項債券發行期限、利率、對應項目、支出科目、還款資金來源等要素信息,錄入到專項債券項目發行庫,并督促項目主管部門按照發行公告所對應項目加快資金撥付使用進度,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
第四章 執行庫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債券已發行的項目,由項目發行庫自動轉入項目執行庫。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債券資金使用單位應實時動態反映專項債券項目資金撥付使用、工程建設進度、對應資產以及項目收益實現情況等信息,提高債券資金使用效益,嚴控專項債券風險。
第二十一條 專項債券資金實際使用項目與發行公告債券項目要嚴格對應一致,嚴禁隨意變更專項債券項目,嚴禁截留、挪用債券資金。在項目存續期內,因項目規劃調整等因素,確需變更項目資金使用用途的,要按規定履行預算調整、信息披露等相關程序后,方可調整項目資金用途。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專項債券項目收益管理。專項債券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收益實現后,應將相關收益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優先用于到期債券還本付息,嚴防擠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和單位,將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建立相應的資產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加強資產日常統計和動態監控。嚴禁將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和權益用于為融資平臺公司等融資提供擔保和抵押,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對應資產和權益在債券未償還完畢前不得轉移或劃撥。
第二十四條 對專項債券與項目期限不匹配,導致到期后未能實現收益或收益不能覆蓋債券本息,可以在同一項目周期內接續發行再融資專項債券進行置換。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做好專項債券接續發行與自有財力資金償還工作,確保到期債券能夠按期還本付息,切實維護政府信譽,防止出現債務違約及風險事件。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二十五條 做好項目推介。省財政廳對入庫項目通過印發項目清單、集中發布、重點推介、項目示范等方式,加大向金融機構推介符合標準專項債券項目力度,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項目提供金融綜合配套服務。
第二十六條 優化咨詢服務。引入債券發行第三方服務機構,建立包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績效評價機構等在內的咨詢服務機構庫,為各級入庫項目提供咨詢、評估、平衡方案編制等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強化督查落實。省財政廳每季度通報各市、縣(市、區)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和發行使用情況,并將項目庫管理績效情況作為安排下年度新增專項債務限額的重要依據。對項目儲備充足、項目質量好、發行使用進度快的地區,加大專項債券傾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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